第61屆農田水利杯錦標賽競賽規程(草案)
一、宗 旨:為響應全民體育活動,增進員工與農田水利事業從業人員身心健康,促進農田水利事業和諧與互助,以凝聚向心力,發揮團隊合作精神,提升工作效率。
二、競賽項目:
(一)球類錦標賽:
1.
軟式、硬式網球團體賽(男子組)。
2.
桌球團體賽(男、女分組)。
3.
羽球團體賽(男、女分組)。
4.
槌球團體賽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5.
慢速壘球團體賽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(二)趣味競賽:
1.
持球競快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2.
運球接力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3.
袋鼠跳跳跳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4.
一分耕耘一分收穫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5.
拋鞋問青天(男女得混合組隊)。
三、參加資格:
(一)各單位現職員工(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)、基金會人員併入該管理處報名參賽。
(二)參加者應由其服務單位統一辦理報名手續。
(三)各單位參加比賽選手應隨身攜帶附有相片之機關(構)證明文件為主,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為輔,以資鑑別。
四、各類競賽項目組隊人數、比賽方法及規則:
(一)組隊參賽人數(不包括領隊、管理、教練各一人):
1.
球類錦標賽
(1) 軟、硬式網球賽:男子組團體賽組隊人數,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2人。
(2)
桌球團體賽:男子組組隊人數,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2人;女子組團體賽組隊人數,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0人。
(3)
羽球團體賽:男、女各組組隊人數,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2人。
(4)
槌球團體賽: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10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(5)
壘球團體賽:每隊選手人數不得超過20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,女性球員人數不超過3人,且不得排連棒。
2.
趣味競賽:
(1)
持球競快:每隊組隊人數至少10人,遞補人員2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(2) 運球接力:每隊組隊人數至少10人,遞補人員2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(3) 袋鼠跳跳跳:每隊組隊人數至少10人,遞補人員2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(4) 一分耕耘一分收穫:每隊組隊人數至少10人,遞補人員2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(5) 拋鞋問青天:每隊組隊人數至少10人,遞補人員2人,男女得混合組隊。
3. 上述各項比賽:
(1)球類錦標賽報名未滿(含)3隊時,改採友誼賽方式辨理,各項趣味競賽報名未滿4隊時不予辦理,並於報名截止後即以電話通知各報名單位。
(2)球類錦標賽若報名參賽單位在同一球類團體賽中未組「女子隊」,僅組男子隊而因人數不足時,得由女性選手加入男子組中參賽,惟該單位若同時組成男子組與女子組隊伍參賽時,則不得男女混合組隊。
(3)球類錦標賽若領隊、管理、教練亦為該隊隊長或隊員時,得進場比賽,若未為該隊隊長或隊員時則不得下場參賽,並以秩序冊名單為比賽依據。
(4)慢速壘球團體賽因場地緣故,報名未達3 隊不予辦理。
(5)比賽選手參賽資格不符時,經發現則取消該隊該單項參賽資格。
(二)各項比賽方法及規則:
1.
網球男子組團體賽:
參加軟、硬式網球比賽人員,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。
採用最新國際比賽規則。
(1)
軟式網球男子組團體賽:
① 軟式網球打3 點雙打制,3 點均須賽完,每點以1 盤7 局賽制,先得4 局者為勝,局數3 平時搶7 分制。
② 採循環賽制,勝一場得2 分,負一場得1 分,棄權則為0 分,以總積分判定名次。
(2)
硬式網球男子組團體賽:
①
硬式網球以3 點雙打制,3 點均須賽完。
②
每點以一盤6 局決勝局制,局數6 平時以搶7 分決勝局(Tie-break),每局採NO-AD 制(DEUCE 時只打一分,接球方選接球位)。
③
採循環賽制,勝一場得2 分,負一場得1 分,棄權則為0 分,以總積分判定名次。
(3)
循環賽如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優先順序:
A.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。
B.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,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,依下列順序判定:
i. (勝點數)÷(負點數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. (總勝局數)÷(總負局數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i.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,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。
(4)
各場出賽名單前兩點不得排空點,否則排空點隊伍該場比賽判棄權。
(5)
各隊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,填妥後於二十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,如比賽時間更動,以大會宣布為準。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,各隊不得異議。
(6)
硬式網球比賽原則以紅土舖面場地辦理,惟如無適用紅土場地,得視實際情形以其他適當場地替代之。
(7)
本次比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於比賽時修訂之。
2.
桌球團體賽:
(1)
比賽分組:
① 男甲組:去年度男甲組前六名及乙組冠、亞軍,均應報名本組參賽,另志願參加之單位,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。
② 男乙組:凡未具甲組資格之單位,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。
③ 女生組:限女性球員參加。
④ 每一球員限參加一組賽事。
⑤ 上屆甲組末2名本屆降至乙組(並列為乙組第一、二種子),上屆乙組前2名升至甲組比賽,乙組第三名則遞補為乙組第三種子。
備註: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,得以女生替補之。
(2)
競賽辦法:
① 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。
②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,如因未出賽而被判棄權時(空點),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。
③ 球員服裝:禁著長褲、禁穿著白色服裝。
④ 比賽制度:預賽採分組循環、決賽採單敗淘汰制。
A.每場賽事排點順序為「1 單、2 雙、3 單、4 雙、5 單」。
B.預賽之每點賽事採「三局二勝制」,五點比賽均須賽完且皆計算成績。
C.決賽之每點賽事採「五局三勝制」,先以勝三點者為獲勝。
D.男甲、乙組不得兼點出賽;女子組單、雙可兼點出賽,但僅限一次。
E.循環賽計分方式:
a、
每場勝者得 2 分、敗者得1 分、未比賽或未賽完者得0 分,排名順序應先以積分多寡決定,積分多者為勝。
b、
該組內若有二隊積分相同時,以勝者為勝。
c、
若遇三隊及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,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:
i.(總勝點)÷(總負點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. (總勝局)÷(總負局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i. (總勝分)÷(總負分)之商大者獲勝。
iv. 若仍相同時,則由裁判長主持,抽籤決定勝負。
F.請依大會表定時間,於賽前
30 分鐘報到領取出賽單,賽前10分鐘繳交出賽單,並按大會時間準時出賽,逾時10分鐘以棄權論。
G.本次比賽如有未盡事宜,得於比賽時修定之。
3.
羽球團體賽:
(1)
比賽分組:
① 男甲組:去年度男甲組前六名及乙組冠、亞軍,均應報名本組參賽,另志願參加之單位,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。
② 男乙組:凡未具甲組資格之單位,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。
③ 女生組:限女性球員參加。
④ 每一球員限參加一組賽事。
⑤ 上屆甲組末2名本屆降至乙組(並列為乙組第一、二種子),上屆乙組前2名升至甲組比賽,乙組第三名則遞補為乙組第三種子。
備註: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,得以女生替補之。
(2)
競賽辦法:
① 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。
② 球員不得兼點出賽。
③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,如因未出賽而被判棄權時(空點),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。
④ 比賽制度:預賽採分組循環、決賽採單敗淘汰制。
A.每場賽事採三點雙打總積分制,每點25分(不加分),13分換場;三點均須打完,以總積分高者獲勝。若總積分相同時則以勝點較多者為勝。
B.循環賽計分方式:
a、
每場勝者得 2 分、敗者得1分、未比賽或未賽完者得0分,排名順序應先以積分多寡決定,積分多者為勝。
b、
該組內若有二隊積分相同時,以勝者為勝。
c、
若遇三隊及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,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:
i. (總勝點)÷(總負點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.(總勝局)÷(總負局)之商大者獲勝。
iii.(總勝分)÷(總負分)之商大者獲勝。
iv. 若仍相同時,則由裁判長主持,抽籤決定勝負。
C.請依大會表定時間,於賽前
30 分鐘報到領取出賽單,賽前10分鐘繳交出賽單,並按大會時間準時出賽,逾時5分鐘以棄權論。
D.本次比賽如有未盡事宜,得於比賽時修定之。
(1)
4.
槌球團體賽:
(1)
比賽採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修訂頒布之規則。
(2)
採分組循環賽,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;決賽採單敗淘汰制,賽程由大會排定。男、女得混合組隊。
(3)
報名球隊超過4隊(含)未達10隊時,競賽成績採至季軍1名,報名球隊超過10隊(含)時增加殿軍獎項1名。
(4)
循環賽各組勝隊產生優先順序如下:
① 勝場數。
② 得失分差。
③ 兩隊對戰結果。
④ 抽籤決定。
5.
慢速壘球團體賽:
(1) 本次比賽方式視參賽隊伍調整賽制,預賽採單循環制,勝隊2分、和局1分、敗隊0分;決賽於規定局數(時間)內兩隊仍無法分出勝負,採強迫進壘制(一出局滿壘)至分出勝負為止。
(2) 若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,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:
① 對戰關係。
② 對戰勝負分高者優先。
③ 對戰失分少者優先。
④ 對戰得分高者優先。
⑤ 猜拳決定。
下場比賽自備手套及球棒,每隊最多11人(女性球員不超過3人,且不排連續棒次,男、女球員不得互為代打)女性球員擊球落地並停留於界內區即形成安打(死球狀態,壘上球員遇須強迫進壘時得推進一壘);若是人數不足十人,可採九人開賽制。
(3)
比賽方式採七局45分鐘制,一好球一壞球開始,若四局相差10分(含)以上、五局相差7分(含)以上,則判定比賽提前結束。45分鐘時間到,須完成該局,再由裁判宣布再開一局(為最後一局)。
(4)
比賽限使用竹、木棒,為安全起見,擊球員應配帶打擊帽出賽。。
(5)
各球隊應於賽前20分鐘向大會報到,並填寫攻守名單。比賽時間已到,比賽隊伍未到且逾時十分鐘後,沒收該場比賽,並判未到隊伍為該場比賽之輸隊。
(6)
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好球,為安全起見,跑壘者回本壘踩好球板也算得分。
(7)
採用本壘4米半封殺線。
(8)
球員投球限高6至12英尺。
(9)
依最新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,增加EP球員,得與守備球員互換。
(10)
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-2024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。
6.
趣味競賽:
(1)
持球競快(10人參賽) :
①
起點至折返點相距25公尺,每隊排一路縱隊列於起跑線後。第一位持羽球拍並將網球放在羽球拍上前進,繞過折返點返回起點處交接(羽球拍、網球為交接物),下一位接到後依此繼續進行,至全隊10人完成比賽。(去程與回程動作一樣)
②
比賽途中網球掉落時需拾起,並於掉落處放回羽球拍上始可繼續前進,前進中手不可碰觸羽球拍上之網球,否則視為違規。違規一次加時5秒,2次加時10秒,以此類推。
③
以各隊最後1人返回起點線為該隊比賽計時終了,且以計時終了時間加計違規秒數為該隊比賽成績。並據此成績判定比賽名次。
(2) 運球接力(10人參賽) :
①
起點至折返點相距25公尺,每隊排一路縱隊列於起跑線後。第一位手持籃球以手運球,以S型方式繞過每隔5公尺的圓錐,到達折返點後抱(拿)起籃球返回起點交給下一位隊員,接球後依此繼續進行,直至全隊10人完成比賽。(去程運球,回程不運球。)。
②
比賽進行中必須以S型方式依序通過每個圓錐,如因碰觸導致圓錐傾倒必須將其扶正始可繼續前進,否則視為違規。比賽必須在己隊跑道中進行,如因越道影響他隊時,同樣視為違規。違規1次加時5秒,違規2次加時10秒,以此類推。(被影響之隊伍,得由裁判長裁定重賽。)
③
以各隊最後1人返回起點線為該隊比賽計時終了,且以計時終了時間加計違規秒數為該隊比賽成績。並據此成績判定比賽名次。
(3)
袋鼠跳跳跳 (10人參賽) :
① 起點至折返點相距25公尺,每隊排一路縱隊列於起跑線後。第一位將麻布袋套入身體下半身,雙手拉著袋口,雙腳在麻布袋內,由起點跳至折返點,在折返點處將麻布袋脫下,拿著麻布袋跑回起點交給下一位隊友,依此繼續進行,於全隊最後一位返回起點時為完成。(去程套袋,回程不套袋)。
②
去程雙手完全鬆脫麻布袋,或身體下半身離開麻布袋內,應於脫離處重新整裝,否則視為違規。違規1次加時10秒,2次加時20秒,以此類推。
③
以各隊最後1人返回起點線為該隊比賽計時終了,且以計時終了時間加計違規秒數為該隊比賽成績。並據此成績判定比賽名次。
(4)
一分耕耘一分收穫 (10人參賽) :
① 起點至折返點相距25公尺,每隊排一路縱隊列於起跑線後。第一位手持內裝4瓶礦泉水之提籃跑向折返點方向,分別將礦泉水豎立在5公尺、10公尺、15公尺、20公尺指定地點﹔然後拿著提籃繞過折返點。返程時,再一一將4瓶礦泉水收回提籃內,並於返回起點交給下一位依此繼續進行,直至全隊10人完成比賽。(去程豎罐,回程收罐)。
②
未將礦泉水於指定地點豎立或收回視為違規。違規一次加時5秒,2次加時10秒,以此類推。
③
以各隊最後1人返回起點線為該隊比賽計時終了,且以計時終了時間加計違規秒數為該隊比賽成績。並據此成績判定比賽名次。
(5) 拋鞋問青天 (10人參賽) :
①
起點至折返點相距25公尺,每隊排一路縱隊列於起跑線後。第一位手持1雙藍白拖跑至折返點後方,以雙手同時將藍白拖往上拋,其高度不得低於頭上1公尺(由裁判認定),必須在藍白拖落地出現一正一反時,才可以撿起藍白拖跑回起點交給下一位,依此繼續進行,直至全隊10人完成比賽。
②
裁判認定上拋高度不足、藍白拖落地後未出現一正一反時應進行重拋,不進行重拋視為違規。違規1次加時10秒,2次加時20秒,以此類推。
③
以各隊最後1人返回起點線為該隊比賽計時終了,且以計時終了時間加計違規秒數為該隊比賽成績。並據此成績判定比賽名次。
☆如未在自己的跑道上進行比賽,影響別組比賽之進行,違反者每組加計20 秒。
五、裁判人員由財團法人農田水利人力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人發中心)聘任之。
六、比賽用球:
採用通過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認證之比賽用球。
七、申訴:
(一)屬技術及規則問題之申訴者,由領隊或教練於當場比賽結束前提出,經裁判認可後成立;由裁判長召集該競賽組裁判當場研究處理之,裁判長之判決即為終決,雙方均不得再提出異議。
(二)屬於隊員資格者由領隊或教練在當場比賽前提出,其他問題之申訴,由領隊或教練在當場比賽結束前提出,由大會研究解決之;如發現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經查屬實者即取消其出賽資格。
八、其他事項:
(一)各單位在參加比賽期間所需經費、交通、膳宿等費用均自理。
(二)各運動員限以一類競賽(球類、趣味競賽二類選一)項目參賽,若同時報名兩類以上競賽項目時,須得擇一類競賽項目參賽,屆時比賽未到場時以棄權論。
(三)各項比賽請於比賽前30 分鐘到場,並按照排定時間準時出賽,如點名後10 分鐘仍未出場者,以棄權論。
(四)球員服裝:桌球隊員請勿穿著與球體相近似顏色之運動服裝;慢速壘球參賽人員於壘球場地及賽事進行中得著膠釘鞋(非金屬釘鞋),離開場地須更換一般球鞋,其他競賽項目所有人員不得著釘鞋。
(五)各項競賽成績登錄完畢後,請裁判長與得名單位之隊長、人發中心場地工作人員三方確認後簽章,以昭慎重。
九、各項比賽規則除本規程規定外,依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規則辦理。